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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?

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,便可享有14*星期的有薪產假:

( 1 )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

( 2 )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,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;及

( 3 )如僱主有提出要求,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。

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,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,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,便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。


如何計算產假薪酬?應該何時發放產假薪酬?


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,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。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,000元。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,僱主須剔除(i)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,包括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,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;連同(ii)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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