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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一定要簽僱傭合約?

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 無論那一種方式,僱員的權益均受到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。 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盡可能與員工訂立書面僱傭合約,協助員工明白僱傭條件,以及提醒僱傭雙方合約的責任,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,更可保障雙方的權益。


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。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。
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員就職前,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,包括:

   ( 1 )  工資(包括工資率、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,無論以按件、按工、按時、按日、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);

 ( 2 )      工資期;

 ( 3 )     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;及

 ( 4 )     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,則有關年終酬金、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。



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?

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屬「連續性合約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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