填寫法團業務開業通知

  1. 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規定,就根據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註冊的法團而言,有關公司須在它開始經營業務後當日起計的1個月內,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。不遵辦上述規定,即屬違法,可處最高5,000元罰款及監禁一年。

  2. 如業務名稱與公司名稱不同,始須填寫本欄。中文名稱(包括符號及空格)不可超過30字,英文名稱(包括符號及空格)則不可超過120個字母。

  3. 變更發生日期前的通知恕不接受。

  4. 中文業務性質(包括符號及空格)不可超過30字,英文業務性質(包括符號及空格)則不可超過60個字母。

  5. 如業務地址與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不同,始須填寫本欄。

  6. 如簽署人是法團董事或秘書公司,必須填上其商業登記號碼。如未能提供商業登記號碼,請提交簽署人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的政府發出的「公司註冊證書」。否則,請填上簽署人的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。

  7. 此通知書須由董事、秘書、或經理簽署。

下載表格

 https://www.ird.gov.hk/chi/paf/download.htm?irbr200/IRBR20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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